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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立市 法治先行

发布时间:2015.09.01     浏览次数:

------新《环保法》护航镇江生态文明建设

    习总书记视察江苏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转方式、调结构、上台阶的重要内容。镇江要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进档升位,紧跟苏南发展步伐,必须明确“坚持生态领先、推进特色发展”之路。抢抓镇江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市两大历史机遇,“生态立市”战略关系民生幸福,关系城市形象,关系镇江未来。

    要把“生态领先、特色发展”落到实处,法治必须先行。2015年实施的史上最严新《环保法》的“利爪钢牙”有效提升环保执法的硬度,更好地为“美丽镇江”保驾护航。今年3月份,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扬中一男子在家中从事电镀加工,3年多时间里,排出的废水污染的土壤约12吨,被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起诉”的案件。这是我市新环保法施行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引发不少关注。有人欣喜地感到,新《环保法》果然威力了得,名不虚传;也有人疑惑,三个月来首次查封污染企业,和我们当前的环保形势是否相符。据统计,截至6月4日,中院、京口法院、丹阳法院受理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共31件(含旧存9件),其中民事案件(含公益诉讼)6件、刑事案件10件、行政非诉执行14件。审结21件,其中刑事案件8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12件。据了解,通过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已批捕、起诉危害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18件22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7件15人,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3人。

    但相对我市层出不穷的环境违法行为,职能部门的执法手段和处罚力度都十分有限;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公安机关不作为、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新《环保法》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震慑力不尽人意。主要原因是:

    1、新《环保法》信息受众面窄、公众参与度低。众所周知,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监督法治的实施,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地方党委、政府皆是如此。新《环保法》在我市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广大群众、甚至很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获取的渠道有限,知情权的缺失,导致维护环境权利的主动性不强;大部分人或企业被动地参与其中。故而,公众的有效参与得不到保障,法治建设步伐缓慢,延缓了我市生态文明特色发展的速度。

    2、新《环保法》的实施面临执法和司法两大难题。在环保法实施的执法问题上,首先全市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结构呈现“倒金字塔”型,市县区三级部门的专业人才和执法力量相对集中,乡镇则较薄弱,甚至部分乡镇根本没有任何执法力量,力量的缺失使新《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化、缺位的问题;其次,环评机构还没有真正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的情况时常存在,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不利于我市法治建设。

    在环保法实施的司法问题上,虽然开辟了“绿色通道”审理全市范围内资源环境类案件,但与我市“生态领先,特色发展”之路和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实际不适应;其次,环境审判实践中也暴露出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我市还没有专门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最后,我市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只局限于由市检察院和环保局共同成立的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这一组织,对我市广大群众全民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所发挥的作用不明显,有地方政府和法院为了自我宣传而操作的嫌疑。

    3、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比较大,无法实现其约束性。首先,在现实中,我市各级环保部门不能、不敢严格执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干预;若不严格执法,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不满意,若严格执法,地方党委和政府也将不满意;环保部门受“夹板气”,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其次,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对辖区内出现的资源环保问题消极怠法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有些地方曾发生为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当地政府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利益,对污染企业进行保护的情况;最后,在我市资源环保类案件起诉、审理等司法实践过程中,地方党委、政府干预、影响的现象比较多,特别对那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干涉,极大挫伤社会组织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使得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民愤,形成多次群体事件。

    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单打独斗的传统环境管理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护航镇江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有效的环境治理不仅需要新《环保法》,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机制、问责制度和体制保障,让镇江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山林”。为此,我们建议:

    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立体宣教”攻势。知法才能守法。当务之急要在全市积极探索建立协调联动的宣教工作机制,构建全民参与宣教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层的环境意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环境宣传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一是环境新闻媒体宣传立体化,新闻攻势要多路出击。创新宣传形式,深化媒体合作,在加强环保中心工作的宣传和服务民生上下功夫。二是尽早出台处置突发环境舆情的相关规定,推进环境舆情引导工作,提高分析研判和引导能力,有效引导环境保护热点话题,加强监管,快速处置。三是社会宣传多元化,营造“美丽镇江”的浓厚氛围。在全市范围内划分宣传的条块,招募志愿者,多形式开展群众活动,在各大公共场所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四是编写专门的干部环境教育材料,深化党政干部环境教育,潜移默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在全市学生中普及环境教育;加强环保从业人员培训,提升环保队伍素质。五是积极推进我市环境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环境公益组织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保。

    2、环保部门要厘清资源环境保护的监管权责和程序。

    首先,环保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培养法治思维,坚决扭转和避免凭感觉执法、凭经验执法的现象。学懂弄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尊崇法治、依靠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理出权力与责任清单,防止漏权。厘清程序,在运用执法监管权力时,严格按程序规范用权。要规范用权。

    其次,要把握好新《环保法》赋予的环保部门18项新的监管权力,充分运用所有监管手段,防止执法的缺位;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防止出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导致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问题的出现。

    3、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是要加强顶层设计。

    首先,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围绕我市“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将“生态先行,特色发展”落到全市发展总体规划中去,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都要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重点工作范畴中,一以贯之,不务虚。既作好顶层设计,又要从基层做起,夯实基础,逐步推进。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镇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做到政策先导,规划先行,法规护航,经费保障,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

    其次,市委市政府要理清与资源环保部门的权利清单,充分进行放手、放权,借助新《环境保护法》的严格惩治措施,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严惩,让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供强有力保障。

    最后,创新和完善我市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构筑立体执法监督体系。一是要加强部门联动,依托环保专项行动,环保部门应与监察、工商、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了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二是要与公安、环保等部门组建执法联动工作组,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起检察引导、联动执法的环境领域“两法”衔接新模式。三是健全完善环保实绩考核机制和环保“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形成环保问题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四是强化排污企业法律责任,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环保法》的 “按日计罚”、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权,提升法律的威慑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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