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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助残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

    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当前,各地法院围绕残疾人维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建设,持续开展了司法助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为此,吴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镇江市致公党员)建议

    1、重视残疾人的主体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除精神残障者外,一般其他残疾人虽有各方面的缺陷,但他们和其他任何人一样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因此,无论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为维护残疾人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均应以残疾人本人为原告。

    2、适当扩大指定代理人的范围。如果心智残疾的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法院只能在上述法定代理人中指定,显然这不利于智障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应该将指定代理人的范围予以适当扩大,比如包括当事人单位、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  推荐的公民等等。

    3、谨慎审查代理权限。如上所述,心智残疾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而身体残疾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法官在诉讼中要注意严格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4、准确表述残疾人的诉求。应以法定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智障残疾人维权,故裁判文书中应表述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等。裁判文书上准确代理人的诉称表述,有利于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真实意图,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利益。

    5、统一两种鉴定。在审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案件中,常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残疾人的等级鉴定,则由残疾人自己持《残疾证》及户口本,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笔者建议将两种鉴定挂钩,统一相关标准,或找出相互对应关系。

    6、加强诉权保护。涉残民事案件,除了代理人出庭外,残疾人本人仍可行使陈述、辩论的权利,所以建立无障碍通道以及在法院往来方便的区域设置残疾人专用法庭十分必要。除此,庭审中也进行周密安排,如为言语残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哑语手势翻译;为视力残疾的当事人,及时讲解双方出示证据的种类、所载内容;为听力残疾的当事人,及时传送所有的诉讼材料便于其当庭确认,并可使用投影仪等设备及时打出正在进行的庭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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