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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实施《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次数: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实施《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指出,华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生育二胎;拆、并华侨捐赠项目须要捐赠人同意。
暂行规定指出,华侨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且国内只有一个孩子的,可允许其生育。在国内的华侨配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且国内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中小学的,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暂行规定还指出,今后,拆、并华侨捐赠项目须要捐赠人点头同意。在安排建造华侨捐赠项目时,要符合当地建设规划和有关布局的要求,尽量避免捐赠项目建成后在短期内被拆迁、撤并。对确需拆迁、撤并的捐赠项目,要事先听取捐赠人的意见。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同时指出,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凭其本人护照在省内进行有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障。
浙江省是中国重点侨乡之一,有近150万海外侨胞分布在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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